(2010)嘉善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四荣、李忠与马景兰、李娟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荣,李忠,马景兰,李娟,李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李四荣。原告:李忠。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杭璐东。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晨。被告:马景兰。被告:李娟。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荣、李忠与被告马景兰、李娟、李伟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四荣、李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李四荣、李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