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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四荣、李忠与马景兰、李娟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荣,李忠,马景兰,李娟,李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李四荣。原告:李忠。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杭璐东。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晨。被告:马景兰。被告:李娟。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荣、李忠与被告马景兰、李娟、李伟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四荣、李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李四荣、李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