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王某某驾驶车辆逃逸与王某某、东台市××里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东台市××里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保字第6-1号申请人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东台市××里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号。今年4月5日晨,程根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途经09省道29km+700m雷甸路段时,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临时停放的苏j×××××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程根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现被申请人所有的货车由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完毕。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故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苏j×××××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于当日作出(2010)湖德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对苏j×××××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查封。现被申请人以提供现金担保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苏j×××××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苏j×××××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丹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