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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青岛胶良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张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胶良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张海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924号原告青岛胶良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胶州市胶州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运廷,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海洋,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胶良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