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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段盼盼与济源市乾通磁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盼盼;济源市乾通磁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10611号原告:段盼盼,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被告:济源市乾通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太行煤矿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盼盼与被告济源市乾通磁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郑琳琳人民陪审员  郑冬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