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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金汇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玉环县东海发动机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汇钢业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东海发动机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169号原告浙江金汇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工业区。法定代理人潘法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业文,1943年8月8日出生,住玉环县坎门街道公井巷**。被告玉环县东海发动机配件厂,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玉坎南路666号。法定代理人李祖义,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汇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东海发动机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汇钢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