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75号原告:蔡××。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对本案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负担。审 判 员 陈兴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游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