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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75号原告:蔡××。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对本案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负担。审 判 员 陈兴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游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