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喻某某、喻某某与被告杭州××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与杭州××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喻某某与被告杭州××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杭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喻某某。被告:杭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块。法定代表人:岑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杭州××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某起诉称:2009年9月17日,宁波司伊特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东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陈某某将对于被告的债权分别转让给原告,总额为1020.7万元,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三方分别签订的4份债权转让合同均约定,被告在2010年2月底前还清全部债务及相应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20.7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经本院审查,原告应宁波司伊特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东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陈某某等的要求,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并非实际债权人,原告也认可系帮助上述四主体以诉讼主张某某。故本院认为,原告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之起诉不符某某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喻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平君代理审判员 李志业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