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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贾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周建平。委托代理人王庭奎、柳善萍。被告贾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平与被告贾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平于2010年5月14日以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永胜的撤诉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周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免650元,由原告周建平负担50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