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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汤雪芳与与张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雪芳,张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汤雪芳,女。被执行人张素琴,女。汤雪芳与与张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0日,汤雪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借款人民币7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2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