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于成友、杭州大清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成友,杭州大清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宝华。委托代理人:楼军。委托代理人:李占礼。被告:于成友。被告:杭州大清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成友、杭州大清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