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知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知初字第271-1号申请人:杨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某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享有的zl200930182229.1“擦玻璃器的手柄”外观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即宁波海关甬关法(2010)149号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项下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杨某享有的zl200930182229.1“擦玻璃器的手柄”外观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若干(即宁波海关甬关法(2010)149号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项下产品)。审 判 长 张良宏审 判 员 毛明强审 判 员 谢 颖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