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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杨某。被告:冯某甲。原告杨某为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青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乙,现由被告抚养。双方结婚至今,无夫妻共同财产,8000元某妻共同债务系被告向某告母亲所借。因原、被告双方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也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矛盾不可调和。2008年7月争吵后,被告骗原告去离婚,而当原告带着母亲准备与被告去办离婚手续时,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母女进行殴打,直至沿江派出所民警赶到后才停止。因被告的暴力行为致使原告母亲受伤,伤后在临海市沿江镇红光卫生院治疗。之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冯某某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支付生活费每月200元;3、要求被告返还嫁妆,电冰箱1台价值2370元、洗衣机1台价值1780元、电视机1台价值900元,共计4050元;4、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被告冯某甲书面答辩称:1、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双方经过自由恋爱确定关系,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了解不深,草率结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已不可调和”等不事实,也不存在从2008年7月遭殴打一直分居的事实,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2、诉状所称共同债务8000元不事实,婚后,原、被告共同经营的玻璃店2008年5月16日向信用社贷款48000元,每季度利息一直都是被告借钱去偿还的,有贷款记录为证。3、返还嫁妆不符合法某某,这些家电并非原告所买,因为双方正式婚礼还未正式举办。4、儿子一直都是被告在抚养,如果法院判离,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儿子抚养费依法判决。5、另外原告拿走的儿子金某饰品,要求原告返还给儿子。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被告的答辩状所述不事实。开玻璃店没有向信用社借款48000元,原告遭被告殴打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家电是原告母亲买给原告的,金某是定婚的聘礼,并非儿子的金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婚生子出生时间。3、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向本院书面提交以下证据:1、贷款凭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向信用社贷款48000元的事实。2、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拟证明2007年1月24日购买金某的事实。原告经质证,对证据1有异议,该证据是复印件,且没有加盖信用社公章,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收款收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购买金某事实,但该金某是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再通过介绍人送来的聘金聘礼。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以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经本院核对原件结合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乙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该证据为复印件且未加盖信用社公章,同时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2,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定能够证明被告曾于2007年1月24日购买金某的事实,但无法证明该金某用途。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应认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洪青卫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