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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25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文飞,该信用社职员。被告:李金远,农民,柯城区沟溪乡李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