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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亦升与罗笑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亦升,罗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字第423-1号申请执行人:杨亦升。被执行人:罗笑容,住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杨亦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笑容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晓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