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辖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温州奋起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温州奋起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辖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负责人施培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奋起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标准是否得到最高院批准,也无从得知。且本案复杂,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是否有保险理赔诈骗也是急待查明的事实。考虑被上诉人的律师是温州市人大代表、平阳县工商联副主席的因素,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保险金9094977.56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审裁定驳回后,被告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根据已经获得的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是9094977.56元,可以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对本案级别管辖的认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杨 霞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