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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特第字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新民一特第字5-2号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7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王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某幢(石房权证西字第某某号)房屋一套、牛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某某室(石房权证新字第某某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王某某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某幢(石房权证西字第某某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牛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某某室(石房权证新字第某某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梁丽哲 审判员牛江凌 代审判员连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