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康明与俞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康明,俞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14号原告:俞康明,22719650107183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大漕村103号。被告:俞国海,成年,道澳家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康明与被告俞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康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