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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名师与唐敦铁、何志彪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名师;唐敦铁;何志彪;王正伟;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617号原告郑名师,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桐畈镇鲍坞村支塘18号。委托代理人吴伟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唐敦铁,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杉木桥镇赵家铺村10组。被告何志彪,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新马路26号5404室。被告王正伟,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红联村3组。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王存村145号。法定代表人经德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名师诉被告唐敦铁、何志彪、王正伟、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1元,由原告郑名师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