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11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房峰与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房峰;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171号 原告:房峰,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罗而村北国道104南侧昌源加油站对面。 负责人:林凡强。 原告房峰与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房峰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房峰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人民陪审员 江明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