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化工研究所诉被告王潮洪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西安化工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何小平,该研究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袁振华,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潮洪,男,汉族。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西安化工研究所诉被告王潮洪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化工研究所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化工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曼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