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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与郑某某、胡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胡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志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原告张某某诉称,2001年6月29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胡某某(原系夫妻)签订了一份《购房契约》,约定原告购买两被告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室房屋一套,房屋价格为65000元,并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费用由原告负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付清所有房款,并收取两被告的房屋“三证”。后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因两被告已经离婚,未能顺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现要求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张某某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购房契约》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公某某》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购房契约》办理了公证。3、《收条》原件2份,拟证明原告已经付清购房款。4、房屋“三证”(房屋所有权某、土地使用权某、契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各1份,拟证明坐落于建德市××街道××路××号××室房屋现仍登记在被告郑某某名下。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所述均属实,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因两被告离婚后需要提供更多资料,造成过户迟延。现被告郑某某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郑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胡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郑某某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或是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有当事人签名,具有真实性;内容与本案有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本院均予以确认。经审核,原、被告交易的房屋登记情况如下:房屋所有权某登记房屋所有权人郑某某,房屋坐落新安江镇新安路150-162号4幢101室,建筑面积50.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某登记土地使用者郑某某,坐落于新安江××××室,使用权性质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3.01平方米。综上,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1年6月29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胡某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契约》,约定原告购买两被告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室房屋一套,房屋价格为65000元,并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费用由原告负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付清所有房款,并收取两被告的房屋“三证”。后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两被告因故未能协助。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室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胡某某签订的《购房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郑某某、胡某某作为房屋出售人,应协助房屋购买人即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过户登记手续,该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契约》关于交易的房屋地址与《房屋所有权某》有出入,应以房屋所有权某登记的地址为准。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预交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方志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