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9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边甲、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边甲,周某,钱某某,周某某,浙江××宝××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951-2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边甲。被告:周某。被告:钱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浙江××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中成××营××房。法定代表人:边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边甲、周某、钱某某、周某某、浙江××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边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