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商初字第9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边甲、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边甲,周某,钱某某,周某某,浙江××宝××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951-2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边甲。被告:周某。被告:钱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浙江××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中成××营××房。法定代表人:边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边甲、周某、钱某某、周某某、浙江××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边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