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环保××司与德清县××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清县××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上××环保××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利村。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环保××司,市××××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上诉人德清县××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交货地为德清。被上诉人开具的发票也没有体现加工款,事实证明双方是买卖关系。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合同履行地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且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部分相符,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订立的合同第三条对交货地点已作明确约定:德清县雷甸镇(需方公司内)。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德清县。原审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289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