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正海与陈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海,陈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54号原告:高正海,市城东街道岩下村198号。委托代理人:张小兵,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辉,温峤镇新杨高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海与被告陈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正海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小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正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高正海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