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宗兴与吴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明勇,王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勇,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杭垓镇桐坑村桐坑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肖新运,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兴,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永久村(12)朱港岸2号。上诉人吴明勇因与被上诉人王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吴明勇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明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