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商终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商终字第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诉人李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9)甬东民二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日、2010年5月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9)甬东民二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243元,退回给上诉人李某某。审 判 长 陈 晴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王文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