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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与中捷环洲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中捷环洲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827号原告: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上林村,。法定代表人:周大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灵星,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捷环洲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山港区。代表人:曾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捷环洲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秀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