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毓飞与孔勤峰、孙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毓飞;孔勤峰;孙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76号原告:胡毓飞,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环龙路259弄18号1001室。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勤峰,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坊下街25弄5号。被告:孙海丽,市太平街道坊下街25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毓飞与被告孔勤峰、孙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毓飞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