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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毓飞与孔勤峰、孙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毓飞;孔勤峰;孙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76号原告:胡毓飞,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环龙路259弄18号1001室。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勤峰,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坊下街25弄5号。被告:孙海丽,市太平街道坊下街25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毓飞与被告孔勤峰、孙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毓飞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