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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新茹与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巴分公司、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孔令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茹,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巴分公司,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孔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赵新茹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巴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甲字x号。负责人:杜长根,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西安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任和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孔令华赵新茹与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巴分公司、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孔令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巴分公司、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孔令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赵新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巴分公司、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孔令华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