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松良、徐苗泉与单国强、陶青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良,徐苗泉,单国强,陶青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84号原告:何松良。(又系原告徐苗泉的委托代理人)原告:徐苗泉。被告:单国强。被告:陶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松良、徐苗泉诉被告单国强、陶青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松良、徐苗泉撤回对单国强、陶青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何松良、徐苗泉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