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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松良、徐苗泉与单国强、陶青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良,徐苗泉,单国强,陶青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84号原告:何松良。(又系原告徐苗泉的委托代理人)原告:徐苗泉。被告:单国强。被告:陶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松良、徐苗泉诉被告单国强、陶青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松良、徐苗泉撤回对单国强、陶青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何松良、徐苗泉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