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龚亦农与被告西安秦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亦农,西安秦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龚亦农,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文自进、颜博,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秦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军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亦农与被告西安秦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亦农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亦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亦农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亦农负担。审判长 谢 虹审判员 蒲 晖审判员 张甫堂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