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李林英、成都大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李林英,成都大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蜀都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英,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成都大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二段20号2楼。法定代表人赵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被告李林英、成都大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