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励建平、朱洁与马兵、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建平,朱洁,马兵,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477-1号原告:励建平。原告:朱洁。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兵。被告: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路。法定代表人:陈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励建平、朱洁诉被告马兵、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宁CA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采取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宁CA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予以扣押并限制过户。本案申请费1270元,由两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