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作龙与林松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龙,林松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商初字第50号原告:谢作龙,县宋埠镇横塘村。被告:林松鸽,县宋埠镇宋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龙与被告林松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作龙于2010年5月13日以双方要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作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谢作龙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