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仲字第1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执行裁定书-10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李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01、10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红会街3号。负责人倪葵,该办事处副主任。被执行人李桂芝。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7)第858号裁决书、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7)第85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桂芝承包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桂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将两案执行程序终结。2010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申请恢复两案的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827516.72元。2010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7)第858号裁决书、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7)第85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刚审判员 李 治审判员 马德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百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