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2926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马某乙诉被告马某某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某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甘2926民初807号原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73年10月13日,农民,文盲。原告马某乙,男,东乡族,生于1971年2月8日,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勒,男,东乡族,生于1978年5月27日,农民,文盲。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诉被告马某某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乔长鹤独任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二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新建蔬菜种植棚的工地进行务工,约定二原告的工资为120元/天,约定当年底付清工资,但被告未按时支付,并于2018年2月13日向二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于二〇一八年农历九月初一前一次性付请,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故二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合计162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某某勒于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马某甲工资4500元,偿还马某乙工资4753元。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进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