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于传军与邵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传军,邵玉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103号原告:于传军,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胜联村2组枉塘1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朗里社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81227063x。委托代理人:邰XX,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玉明,临安市板桥乡花戏村6组里白果20号,公民身份号码××906220719。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传军与被告邵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关有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传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元(已减半),由原告于传军负担。审判员 徐季平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