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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于传军与邵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传军,邵玉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103号原告:于传军,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胜联村2组枉塘1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朗里社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81227063x。委托代理人:邰XX,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玉明,临安市板桥乡花戏村6组里白果20号,公民身份号码××906220719。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传军与被告邵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关有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传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元(已减半),由原告于传军负担。审判员 徐季平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