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珍诉被告樊景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樊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00722号(2010)长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李XX,女,1972年5月5日,汉族。被告樊XX,男,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