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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珍诉被告樊景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樊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00722号(2010)长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李XX,女,1972年5月5日,汉族。被告樊XX,男,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