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小雄与陈智明、台州市椒江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雄,陈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814号原告:李小雄,男,1972年3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钗洋村1-249号,身份号码:332601197203033515。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智明,男,1959年4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小区21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号码:332601195904050618。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农场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陈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雄与被告陈智明、台州市椒江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小雄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秀 云人民陪审员 何 方 富人民陪审员 朱 正 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