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妙凤与冯光东、俞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妙凤,冯光东,俞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87-1号原告:陈妙凤,3020419481020104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明楼北区华中街25号106室。被告:冯光东,成年,系宁波中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室。被告:俞巧,2519810914862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长寿南路126弄116幢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妙凤和被告冯光东、俞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光东、俞巧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光东、俞巧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卓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