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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珠中法民一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张裕赞与张何先、李宗壬债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裕赞,张何先,李宗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珠中法民一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裕赞,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何先,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宗壬,男。再审申请人张裕赞与再审被申请人张何先、李宗壬债权纠纷一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9)斗民一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9日,张裕赞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裕赞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裕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裕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海凤审 判 员  周 萍代理审判员  陈永成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