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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永正与宋于康、冯晓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正,宋于康,冯晓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48号原告:王永正,市城北街道三星大道519号。委托代理人:林丽君,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于康,太平街道南屏小区5幢503室。被告:冯晓蔚,市太平街道南屏小区5幢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正与被告宋于康、冯晓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正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永正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