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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30号原告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屿村。法定代表人游锡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鹤,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青福,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干街道金城路439号1幢。法定代表人郁萌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1.5元,由原告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