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明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160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明亮,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2010年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5日9时30分,被告人高明亮驾驶皖N5XX**自卸车在高塘镇粉坊村施工路段运石料过程中翻倒,后车厢压住路东施工者张某,致张某当场死亡。高明亮从翻的车内爬出来即到高塘派出所自首。经霍邱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明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孙某证言,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民事赔偿协议、收据、谅解申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亮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高明亮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能认罪悔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不关押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明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刘功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