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荣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瑾玲与田宗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瑾玲,田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瑾玲。被执行人田宗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的(2008)荣成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田宗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宗文3日内交付财产差额款20000元,执行费400元,但被执行人田宗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宗文在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山西霞口分社处账号:62×××35的存款至222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