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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赵建新与殷瑞根、娄荷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瑞根,娄荷仙,赵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瑞根。上诉人(原审被告)娄荷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新。上诉人殷瑞根、娄荷仙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自2004年始居住于绍兴市鲁迅路望江花园42幢101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间系民间借款纠纷事实清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