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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季爱欣与徐海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季爱欣,徐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410-1号申请执行人:季爱欣。被执行人:徐海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温泰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季爱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季爱欣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1512.5元。被执行人徐海平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海平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建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