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甲与深圳市中××南方××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深圳市中××南方××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郑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深圳市中××南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路中××东侧。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大道保险大楼。负责人:郑乙。本院受理原告郑甲与被告深圳市中××南方××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中××南方××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郑甲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而该买卖合同是在被告住所地签订、履行,且已履行完毕将近一年,故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中××南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且双方也没有书面约定管辖。而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一并解决,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市中××南方××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中××南方××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