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贤伟与马满仙、孙天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伟,马满仙,孙天生,孙永财,吴菲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何贤伟,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罗店村3组。委托代理人虞建军、施健辉,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满仙,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钱塘村,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1400号商位经商。被告孙天生,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钱塘村,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1400号商位经商。被告孙永财,男,194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钱塘村。被告吴菲菲,经商,户籍地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锦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贤伟与被告马满仙、孙天生、孙永财、吴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贤伟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何贤伟负担。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