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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市舜××厂、上××市舜××厂为与被告秦某、绍兴××纺织服与秦某、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市舜××厂,上××市舜××厂为与被告秦某、绍兴××纺织服,秦某,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40号原告上××市舜××厂,住所地上虞市东××区××国××处。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某某。被告秦某。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路口。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原告上××市舜××厂为与被告秦某、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春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市舜××厂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与三印印染��限公司甲业务往来,原告向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供应化工产品,截至2007年11月20日,三印印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5805元。2007年11月20日,原告经与秦某、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乙,三印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由被告秦甲担。同日,被告秦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08年1月30日前付清债务,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截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2580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秦乙即支某某告人民币2580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支付自2008年1月31日始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提供证据1、送货单18份及入库单14份,要求证明原告与第三人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甲活性增稠剂等业务往来,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1980元的事实。证据2、欠条1份,要求证明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05805元的债务转让给被告秦某,并由秦某出具欠条承诺支付,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此后被告已支付了80000元,实际仍欠25805元的事实。证据3、工商企业变更登记材料1份,要求证明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8年1月11日变更登记为朱某某的事实。证据4、录音资料3份(附光盘两张),第1份录音证明朱某某的哥哥朱小凤某认欠款事实;第2、3份录音证明在2009年9月及11月担保期限内,原告已向担保人追索过上述债务。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且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证据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1月20日,被告秦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根据2007年11月20日上××市舜××厂所签订的承诺书,承诺金额105805元,大写壹拾万伍仟捌百零伍元整,此款本人于2008年1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秦某”。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为上述欠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效。被告秦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支付所欠余款25805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秦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某应支付给原告上××市舜××厂欠款余款人民币2580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08年1月31日始至���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20元,由被告秦某、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骆春泉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自